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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仰裡,同樣需要恩典

教會在同性戀議題總會卡住,就一名基督徒而言,我明白這卡住是什麼。

就身為基督徒來說,就是我相信上帝創造了空間與時間,但上帝可獨立於時空之外,因祂愛世人的緣故,差派了祂的獨生子耶穌不但替人贖罪,成為上帝與人之間的橋樑,甚至成為人該如何生活的典範。另外,上帝透過四十多位先知、農夫、漁夫、牧羊人、君王...花了1600年完成了聖經。不受時空限制的上帝透過穿越時空的聖經教導我們,聖經像是指導手冊,告訴我們該怎麼做,若沒有做懂再多也是沒用。因為上帝獨立於時空之外,聖經又花了1600年完成,聖經沒有過時的問題,聖經至今都在對每個人說話。

因為上帝是活的,讀聖經時不該只專注在一部份,要用整本聖經的概念來看每一節,簡單來說就是同時要知道舊約、新約,與當時的文化背景,所以解釋聖經從來都不是那麼簡單。不過對於同性性行為,舊約與新約並沒有留下什麼空間另作解釋,討論空間也很有限。假如相信聖經是上帝寫的,就單純呈現經文,但不需多做什麼辯解,畢竟什麼是罪不是人可以論斷的。

我個人認為法律是道德最低表準,若用聖經的「罪」來看就是道德最高標準。沒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所以我們透過主耶穌向上帝認罪,上帝因此稱我們為義,就是不跟我們計較罪。好像我們欠了許多錢,上帝直接說我們欠的錢都算在耶穌上面了,耶穌幫我們埋單了。白白領受珍貴恩典的我們,又該如何看待別人的罪?

我更希望的是我的弟兄姊妹們更清楚也更願意好好作好鄰舍。當我們講同性戀的時候,其實不該把他們當作都一樣來看,我們先應該知道什麼是sexual preference (性慾望傾向)與sex/gender identity (生理或是社會文化上的性別認同),所謂同性戀團體是Lesbian(女同性戀), Gay(男同性戀), Bisexual(雙性戀),與transgender(變性人)。人類行為都受到不同比例的生理-心理-社會因素影響,這四個族群的生理-心理-社會因素不同,在性慾表現上自然也不同,其中更有許多個別差異。

現行教會看待婚姻平權都容易往「淫亂」討論,然而在LGBT團體中四種族群表現不同,其中更有許多個別差異,教會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其實對於認識這族群其實幫助不大,反而會傷害,想想你被冤枉的心情如何。我這裡想強調的是,我們該傳福音,不論對哪個族群或是團體,有真實看見是重要的。

這四個族群共同點是希望被看見與接納,所以在LGBT遊行時其中會有些人強調性慾表現,但整個遊行想強調的是包容與接納,這樣的表現自然也被整個遊行隊伍接納,但不代表整個隊伍都是如此(每個團體裡一定有個別差異,何況這是四個不同族群)。

對我而言,我常想假如有同性戀者想要認識上帝,或是基督徒有同性戀傾向,有沒有人可以與他們分享上帝百般的恩惠?現在立法院講的是婚姻平權,或許是當時多元成家推太勤勞,一開始找一堆藝人表示支持,讓很多人就誤會現在立法院在審多元成家,很多反對都是反對多元成家的內容,很多贊成的人都是支持婚姻平權。兩邊牛頭不對馬嘴,又陷入情緒反應,太強烈的對立情緒,對社會某些弱勢有不良影響,可能又造成社會事件。

災難論(比較該算在上帝要亞當好好管理地球,但身為後代的我們卻只有利用而沒管理吧,所以更應該說是全球暖化,基督徒應扛起注重環保的責任,而不是亂指責)或是淫亂論只是封閉溝通管道,雖然有人想推多元成家,但在立法院的這些法學立委只推動婚姻平權,也就是一對一的關係。

基督徒若想反對其實可以明說這與聖經教導不符,不該做不真實的指控。若不是因為信仰,則應認真思考婚姻對於社會的意義是什麼,是否須考量到孩童,還是只是單純兩個人一對一在法律上的責任與義務。或是,留意民法中有關血親法條是否合適,如:扶養、親屬會議、繼承,及在其他民法條文提及母親懷胎訂定婚生或非婚生,都牽涉到血親的概念。或許更合理的做法是參照一些國家,了解其他國家如何克服相關法條可能衍伸的問題,或是看看另設法條保障同性戀者國家為何沒有直接改變法條(法學專家的領域了),而另設伴侶制度。

就我觀察,目前社會或是法律普遍認為婚姻只是兩個人的約定,當兩個人不想在一起,就經過法律程序解除約定。許多異性戀者結婚也不想要小孩,對社會大眾而言,兩個人想要在一起,被法律保護,其實非常合理。

不論支持或是反對修改民法,都不該帶著情緒或是歧視,其實更該思考法律如該何保護同性戀者。

聖經不論在考古學被驗證,或是對於未來預言現在如何漸漸浮現,基督徒知道所以會重視聖經,不過對於不認識上帝的人,硬要他們接受聖經,不論是不是同性戀者,應該都無法接受。


對基督徒而言,我們常說到屬天的戰爭,或許我們該思考「婚姻平權」法律通過與否,是否就是屬天戰爭的輸贏?有時候如何打這場戰,比結果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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