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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與矯治

犯罪的人都一個樣?

去年馬年幾件重大事件震撼社會,最後再以監獄事件結尾,讓人進一步思考犯罪這件事,有些事情觸犯法條但是合乎法律精神或許不能算是犯罪,像是在白色恐怖許多犯法的人卻是善良的,當他們觸犯法條時其實是反映出政權的問題。然而有些犯罪行為是直接或間接傷害了人,國內外從古到今每一個社會都嘗試著保護大眾免於傷害,然而犯罪問題在各個時代不同的社會都存在,要完全消滅犯罪可能不切實際,但社會仍需要致力於降低犯罪發生率。

當然,犯罪的樣貌很多,若沒有釐清種類或是原因,可能無法有效預防或是矯治犯罪。例如:經濟犯或是貪污與其他罪犯不同,貪慾可能大部份的人都有,只是大部份的人沒有足夠的地位,通常犯人出獄後很可能無法再獲得相同的地位而不會再犯。

懲罰很重要,但也不能忽略矯治。

 目前大部份罪犯為男性,且以毒品或是暴力相關罪犯居多,就臺灣大部份的犯罪行為來看,要降低犯罪可能要知道一件犯罪在未發生、法務系統介入時,與法務系統介入後,臺灣現行如何處理犯罪。當一個人犯罪之後理應受到某種程度的懲罰已達嚇阻效果,然而懲罰就算達成嚇阻若無法矯治可能沒有解決問題又造成更大的問題,我們也常聽到小尾流氓關一關就變大尾流氓。

預防犯罪應該是法務體系的目標,只是說起來簡單但是做到卻有相當的難度。最初的預防工作其實是在教育體系或是社政體系而不是法務體系,就算不是專家學者也早就發現預防犯罪最有效的往往就是家庭,然而不是每個家庭都能美滿,就算是健全家庭也可能受到大環境影響。臺灣社會與經濟的變動,現在大多家庭需要雙親工作,小孩很早就交給幼稚園與安親班了,父母與孩童早年關係的建立的機會多少因此受影響。當家庭功能不彰時教育成了下一道防線,只是臺灣教育體制總是以考試為主,忽略每個人獨特性而沒有多樣性的發展,知識上學習落後,又無法在其他方面獲得成就感,而無法跟上教育要求的人就被體系排除在外,教育體系成了扼殺孩子成長的體系,其中有些少年可能就走偏了。家暴法與校園輔導勉強算是預防犯罪發生的政策,除此以外政府似乎除了口號就沒有其他預防犯罪的作為。

不可否認的,有些人不論環境多麼困苦也不會傷害別人,只是越年幼的孩子越容易受環境影響,早期介入對預防犯罪相當重要。當一個人有了犯罪行為之後,法務體系針對行為進行「懲罰」也就是面對司法判決,監禁是最常被使用的判決,監禁作為懲罰讓受刑人確實感受到懲罰,除了與社會隔絕以外,這些受刑人因節能省碳夏天在凌晨就關了風扇常常被熱醒,冬天常常需要洗冷睡澡易有皮膚病,每晚都在難以翻身的地板上睡覺。雖然如此,比起被害人可能受到的身心煎熬或是後遺症或許就沒什麼了。

不過懲罰之後,法務體系的目標應該就是矯治,換句話說降低再犯率。其實現行監禁有懲罰效果但矯治效果有限。若設身處地在這些犯人立場思考,在求學時期早就跟不上,小時候也沒學到良好的生活態度,如何能寄望被懲罰之後就懂得如何生活?比較不同國家的再犯率,北歐國家的再犯率是最低的,而其監獄福利也讓人跌破眼鏡,但是北歐監獄制度所強調的其實是讓人學習過正向的生活,學會與他人和睦共處,建立良好的休閒習慣。不過,更直接能幫助受刑人回歸社區的是社會福利與社會氛圍,臺灣若只學一項措施忽略完整配套可能只會弄巧成拙,就像馬英九法務部長學習歐美國家降低假釋要求,卻沒有補強觀護體系,最後造成社會動盪讓民眾陷入危險。

現行臺灣矯治系統或許可以考慮加強的事情大致上有三項,第一、犯人在監獄中的安置相當重要,犯人針對犯罪種類與嚴重度區分與分開安置,例如:許多毒品初犯卻與累犯關在一起,某種程度上是幫藥頭介紹新客戶。另外,許多受刑人為煙毒犯,因為上癮在矯治上更為困難,需要法務與醫療體系更密切的合作。第二、讓受刑人有受教育的機會,透過增進人文素養或許只少有部份受刑人可以學會同理他人與建立良好的休閒習慣,但是讓人停止犯罪又能有正向貢獻就算人少也是極為重要。第三、讓當受刑人出獄後,可能本身能力有限加上家庭功能不彰,或是家人已因受刑人行為感到受傷而疏離受刑人,受刑人往往只能找其他受刑人取暖,就算有心改變受限於能力與社會支持也很難成功。對於有心想改過的更生人,回到社會需要一個中介單位,一個可以提供食衣住行的單位,更生人可以在監督與輔助的情況下工作,就算失敗也能有暫時的避風港,等生活穩定有經濟能力時再離開避風港。

單純監禁的懲罰沒有矯治成效其實從心理學的行為治療可以看出端倪,行為治療有看典範、獎賞(正增強與負增強),與懲罰(隔離與懲罰),而最有效的就是鼓勵與向典範學習,最沒有效的就是懲罰,因為懲罰只是試著讓人停止某個行為,但是一個人可能仍不知道該如何發展,而獎賞或是看典範則是引導出正向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許多親職專家常常建議家長要以身作則並常常肯定孩子的正面行為。應用在法務體制就是懲罰制止犯罪行為之後,就該思考如何以矯治引導正向行為。

臺灣制度上的問題不侷限於矯治體系

其實不光是矯治體系,臺灣許多體系其實都有類似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來自於政府具有政治專業,但學術專業有限。另外,政府只重視立即的效益而忽略長遠的價值。因為這些問題讓醫療、教育、消防、交通,或其他領域都有類似的困境。

以雲林發生性罪犯一出獄再犯下姦殺案為例,當時懲處了只是按照制度辦事小小的承辦人員,並強迫處遇人員改變原有的處遇模式。然而,若仔細釐清該受刑人本身智能偏低且可能有精神疾病。就性犯罪處遇來說,最難處理或是最難改善的通常都是低智能或有精神疾病患者。認真來面對該案件,亡羊補牢的做法,其實不是懲處承辦人員,更不是改變處遇人員的工作模式,而是針對監獄中所有犯人仔細篩選有多少可能有精神疾病或是低智能,並針對該特殊狀況給更高的監控,同時提升處遇人員專業面對特殊犯人的能力。基於政治專業,政府選擇可以很快回應大眾不滿的改善措施,只是該措施對於社會大眾的保護究竟提升多少?對於有心改過的更生人影響又是如何?對於需要幫助的犯人又是多大的幫助?對於按部就班承辦人員是否有公平?而矯治專業強調犯罪分類與嚴重度分類似乎就被忽略了。

專業發展不易,有賴於專業人員自己的上進心,但也容易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就以美、加的心理師發展來說,普遍心理師都是博士畢業,且實習單位多元,若有心理師想在法務體系工作,除了學位要求到博士以外,通常在畢業前已對該領域接觸過,且心理師仍須受到相關的訓練認證,所以這兩國在司法事件處理上常常有心理師加入,甚至法官在量刑時都會參照心理師的建議。反觀臺灣,心理師普遍為碩士畢業,實習通常有侷限於醫療或是教育單位,許多在法務體系的心理師都靠自己摸索與先進教導勉強勝任。然而,立法委員蘇清泉卻提案希望心理師訓練可以降低到大學畢業,忽略降低學歷或許可以立即增加心理師人力,但忽略降低專業對社會大眾的影響,也忽略提升專業素養對大眾的好處。

政府在金錢使用上有極大的問題,紀念品不斷送與蚊子館不停蓋,但是卻允許多專業資源不足。政治人物在其政治專業驅使之下,刻意要在每次選舉前端處政績,無法立即實現或是不易被看見的政策則被排擠,資源有限又要把資源用來幫長官抬轎,專業人員無法獲得足夠支持,就讓許多不同的專業人員過勞,然而人總要勞累出錯的時候,而我們卻只能看著憾事不斷發生。民眾也必須學會分辨政治專業與學術專業的差異,或許問問我們身邊不同專業朋友知道不同專業如何受影響,在政治人物中區分出政客與政治家,因為最終受苦受害的都是民眾。


2015/2/18發表於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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